仁大开讲 14双方协议解矛盾 调解避免法庭

作者:吕哲盈博士(香港树仁大学法律及商业系系主任及助理教授,致力调解及心理学跨学科研究。)


说起儒家传统思维,大家都会联想到孔子孟子一套一套的思想及哲理,以「四书五经」为经典、仁义道德等学说为中心。笔者并不通晓儒学,却深感儒家传统思维与现代调解颇有相通之处。

 

孔子其中一个著名的政治理想为「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」,意思大概是说透过听讼引使诉讼不再发生。「无讼」是儒家思想概念中一个超然的法制理想及目标,说它「超然」, 是因为在现实的商业社会运作,以及一般人民的社会行为习惯中,都没有成为现实。相反地,在香港这个高度商业化的城市里,为了争取个人权利及利益,「有什么不满就法庭见」这句话,更能代表这城市人的思维模式。

 

西方的民事司法制度发展、架构及程序公义,似乎代表着理想中的公平、公义。我们往往期待法律能达到更理想更公义的效果,更倾向毫不犹豫地倚仗法律,以获得经济上的赔偿。

 

事实是否如此呢?

 

事实是当纠纷出现时,若诉诸法律,其过程既漫长又昂贵,兴讼容易却定案无期,期望公平公义却换来无情的等待,经年累月的折磨后,哪怕最后赢了官司,感觉还是输掉一样。

 

近年香港实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,基本目标也是鼓励市民在民事纠纷中使用调解代替诉讼,促进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达成协议。这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,不正是成全了「无讼」的概念吗?「无讼」这概念深藏在东方文化的意识形态中,在中国人的社会广被接纳。

 

广东话一句俗语「生不入官门,死不入地狱」,正正反映出现代人民仍然存有这古老的「无讼」思想意识,一种厌讼的心理。事实是不少诉讼双方都愿意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束诉讼,做不到恢复和谐也至少能纾缓矛盾。调解在香港发展不俗,也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调解行列,个中原因之一,跟儒家传统思维的承传颇有一脉相承之势。

 

 

了解调解与儒家理念的关系后,下期仁大开讲「民以食为天」,跟你讲中国饮食文化的特色。


原载于香港文汇报 2021412